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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合同效力待定的情形 11种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形

2020年12月11日  晋中劳动合同律师   http://www.hadhtls.com/

  宋,晋中合同律师,现执业于***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司法操作经验。诚实信用,勤勉敬业,以“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服务宗旨。办案认真负责,精益求精,业务功底扎实,语言表达流畅、思维敏捷,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和谈判辩护能力。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不畏艰险、奋力拼争,愿尽自己的所能,为当事人提供最好的法律服务。不敢承诺案件的最终结果,但敢承诺办案尽心竭力!

施工合同效力待定的情形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当中,我们经常看到各种各样的施工队,施工是一项非常辛苦的劳动工作,而施工的人员就是这些工作的主力军,接下来和一起学习一下,施工合同效力待定的情形有哪一些情况希望对你的问题能够有所帮助。




  一、施工合同效力待定的情形

  无行为能力人所订立的合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能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订立合同,不能独立订立合同,否则,在法律上是无效的。当然,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也可以订立某些与其年龄相适应的细小的日常生活方面的合同,如购买文具、乘坐交通工具等。其他的合同必须由无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代理订立,而不能由本人订立。一般来说,由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订立的非属于细小的日常生活方面的合同,必须经过其法定代理人事先允许或事后承认才能生效。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实施"纯获法律上利益"的行为,因为纯获法律利益的行为对未成年人并无损害。而法律之所以规定无行为能力人实施的行为无效,乃是考虑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年龄太小,不能独立实施民事行为,如果订立合同,有可能蒙受损害。既然其从事的纯获法律利益的行为不会使其遭受损害,因此不应使该行为无效。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根据我国法律规定,10岁以上不满18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可以实施某些与其年龄、智力和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行为,其他民事活动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在征得其法定代理人同意后实施。所谓与年龄、智力状况相适应的行为,是指根据未成年人的年龄状况和智力发育情况能够为该未成年人完全理解的行为,如购买零食、文具等。所谓与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行为,是指精神病人在其健康状况允许的情况下,可以实施某些其能够理解行为性质、辨认行为后果的行为。


  二、施工合同法律特征

  1、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必须以建设计划和具体建设设计文件已获得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为前提。签订施工合同须以履行有关法定审批程序为前提,这是由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标的物为建筑产品,需要占用土地,耗费大量的资源,属于国民经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凡是没有经过计划部门规划部门的批准,不能进行工程设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报建手续及施工许可证,更不能组织施工。在施工过程中,如需变更原计划项目功能的,必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核同意。


  2、承包人主体资格受到严格限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除了在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外,应当遵守企业资质等级管理的规定,不得越级承揽任务。


  3、签订及履行施工合同受到国家的严格监督管理。


  国家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发包实行招标投标制度。《招标法》第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工程建设项目必须进行招标。"


  第四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


  三、施工合同注意事项

  1、承包人应注意审查发包人资质。

  对发包方主要应了解两方面内容:


  主体资格,即建设相关手续是否齐全。例:建设用地是否已经批准是否列入投资计划规划、设计是否得到批准是否进行了招标等;


  发包人如果是属于分包人,审查其是否具有分包资格;


  履约能力即资金问题。发包人的实力、已完成的工程、市场信誉度、施工所需资金是否已经落实或可能落实等。


  2、发包人应注意审查承包人资质。

  承包人一般应为建筑企业法人,除了内部承包之外,公民个人不能成为建设工程合同的主体;


  承包人应具有承包建设工程的资质。


  通过学习了,带来的这一篇文章,我们了解到了,施工合同效力待定的情形有哪一些在签订施工合同的过程中,我们一定要擦亮自己的眼睛,看清楚合同的约定条款,只有实现双方的共同利益才能算是一份合理的合同,感谢您的阅读。





11种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形

  我国的物权法将物权划分为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担保物权的表现形式包括担保、抵押、质押等。并不是所有的担保合同都可以生效的,那么11种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形分别是怎样的呢阅读完以下为您整理的内容,一定会对您有所帮助的。




  一、11种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形

  1、国家机关未经国务院批准而与债权人签定保证合同的,保证无效。


  2、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债权人订立保证合同的,保证无效;但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为保证人的除外。


  3、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书面授权或者超出授权范围及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


  4、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担保合同,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


  5、董事、经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6、以法律、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设定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7、以下情形下对外担保合同无效:


  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对外担保的;


  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为境外机构向境内债权人提供担保的;


  为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外方投资部分的对外债务提供担保的;


  无权经营外汇担保业务的金融机构、无外汇收入的非金融性质的企业法人提供外汇担保的;


  主合同变更或者债权人将对外担保合同项下的权利转让,未经担保人同意和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担保人不再承担担保。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8、主合同无效,保证合同无效。《保证规定》第20项;主合同无效,保证合同也无效,保证人不承担保证。但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主合同无效而仍然为之提供保证的,主合同被确认无效后,保证人与被保证人承担连带赔偿。


  9、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


  注意,这条规定与合同法关于合同无效的一般规则有所不同,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合同无效,但保证合同当事人为保证人和债权人,债务人只是主合同的当事人,因此对于保证人来说,债务人与债权人串通骗保仅仅构成了欺诈,按照合同法应该是可撤销的合同,但担保法显然是考虑到保证合同单务性、无偿性的特点,试图矫正保证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倾斜,但却未考虑到保证合同基础关系可能的有偿性,以及没有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难谓完全合理。不过依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担保法应当优先适用。


  10、主合同债权人一方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保证无效。


  11、主合同债务人一方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欺诈、胁迫事实的,保证无效。


  注意,适用本条的前提是;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欺诈、胁迫事实的;,如果债权人并不知道该事实,债务人的欺诈只能作为保证人签定合同的动机,不影响保证的效力。


  二、担保合同的生效要件有哪些

  担保合同的生效,根据其生效要件不同,可分为担保合同生效的一般要件和担保合同生效的特殊要件。


  1、一般要件

  担保合同生效的一般要件,是指欲使已成立的担保合同发生完备的法律效力而应当具备的法律条件。合同生效的要件是判断合同是否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