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劳动合同律师

-张泽昊

17795069428

您当前位置:首页 > 文章详情

格式合同的三个限制分别是什么 合同中无效免责条款的情形

添加时间:2020年12月9日 来源: 银川劳动合同律师   http://www.hadhtls.com/

 张泽昊,银川劳动合同律师,现执业于北京德恒(银川)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坚持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 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庭发挥以及对待工作兢兢业业、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赞许。

  

格式合同的三个限制分别是什么

  格式合同是合同存在的一种形式,在我国,是允许有格式合同的,然而,法律中也有相应的明确规定了对格式合同的限制条件。因此,想必大家想知道关于格式合同的三个限制分别是什么接下来由详细为您介绍!




  一、格式合同的三个限制分别是什么

  在一般的概念中,格式合同指全部由格式条款组成的合同,只有部分是以格式条款的形式反映出来的,则称之为普通合同中的格式条款。


  格式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如:保险合同、拍卖成交确认书等,都是格式合同。


  《合同法》从维护公平、保护弱者出发,对格式条款从三个方面予以限制:


  第一,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有提示、说明的义务,应当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的条款,并按照对方的要求予以说明;


  第二,免除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当事人主要义务、排除对方当事人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无效;


  第三,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二、格式合同具有的特征

  1、合同条款的单方意志决定性。格式合同条款由当事人一方事先确定,条款之制订者一般系商品抑或服务的提供者或经营者,条款即为制订者的意思表示和意志表达。


  2、合同相对人对合同的意志附和性。相对人对于合同几无协商的余地,仅能概括地接受与否合同的全部条款,不可以对合同条款讨价还价。


  3、合同的形式标准化和内容定型化。形式标准化,指合同以书面明示之形式,在等同条件下适用于一切不特定的相对人。内容定型化,盖因合同条款不因相对人的身份而改变,不同合同的差异也仅限于相对人姓名或名称的不同和可能的标的数量的多寡。


  三、格式合同的优点和弊端

  1、格式合同的优点

  节约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格式条款的使用减少了每个缔约人协商的过程,节约了协商合同条款的时间,从而加快了交易过程,节约了个别交易的成本,提高了市场交易的效率。


  增加交易安全,防范交易风险。使用格式条款,可以使合同当事人,尤其是制定格式条款的一方预先在合同中确定风险,并以合同条款预防风险的发生,限制风险的范围,在当事人之间分配风险甚至将风险移转于他方当事人。


  2、格式合同的弊端

  在一定程度上背离了契约自由的原则。由于格式条款的单方预先制定,相对人并不参加合同条款的制定过程,更无法决定合同的内容和形式,在一定程度上背离了契约自由的原则。


  对契约正义造成了冲击。格式条款的使用者预先将自己的意思表示于文字,与之缔结合同的相对方并不参加合同条款的制定,也没有进行协调的余地,而只能对之表示全部接受或者全部不接受。给契约正义造成了冲击。


  以上是为您整理的关于格式合同的三个限制分别是什么的内容,由此可知,格式合同的三个限制分别是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有提示、说明的义务,免除提供格式条款当事人义务为无效等。如其它疑问,欢迎向发布法律咨询。





合同中无效免责条款的情形

  合同中无效免责条款的情形有哪些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就是指合同中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为免除或者限制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未来的条款。《合同法》规定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情形无效,下面由在本文为您详细介绍合同中无效免责条款的情形。






  第五十三条: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司法实务总结免责条款的特征:


  1、免责条款具有约定性。免责条款是当事人双方协商同意的合同的组成部分。这是与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履行或者履行不完全时免除是不同的。当事人可以依据意思自治的原则在合同中约定免责的内容或者范围,比如当事人可以约定;限制赔偿数额;、;免除某种事故发生的;等。


  2、免责条款的提出必须是以明示的方式作出,任何以默示的方式作出的免责都是无效的。


  3、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具有免责性。免责条款的目的,就是排除或者限制当事人未来的民事。当然这种兔责可以部分免责,也可以是全部免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等方式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的权利。


  对于免责条款的效力,法律视不同情况采取了不同的态度。一般来说,当事人经过充分协商确定的免责条款,只要是完全建立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免责条款又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法律是承认免责条款的效力。


  但是对于严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免责条款,法律是禁止的,否则不但将造成免责条款的滥用,而且还会严重损害一方当事人的利益,也不利于保护正常的合同交易。








联系电话:13169617850

全国服务热线

13169617850

律师手机站

网站管理 Copyright ©2018-2024 版权所有 网站支持: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