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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定合同解除行为的效力的标准 权利终止后的合同处理规定

2020年10月24日  晋中劳动合同律师   http://www.hadhtls.com/

 宋,晋中合同律师,现执业于***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坚持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 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庭发挥以及对待工作兢兢业业、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赞许。

  

判定合同解除行为的效力的标准

  判定合同解除行为的效力应把握哪些标准合同解除权的行使须以解除权成就为前提,解除行为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否则不能引起合同解除的法律效果。最高人民法院专家法官的主流观点:合同法定解除权产生的情形,归纳起来可以分两种,一种是因不可抗力产生的解除权;另一种是因一方违约而产生的解除权,包括拒绝履行、迟延履行和根本违约。接下来由在本文为您详细介绍。


  关于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导致的合同解除


  当事人依照这一情形行使法定解除权依法解除合同的,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合同有效成立,尚未履行完毕之前发生了不可抗力事件,如果履约方迟延履行的情况下发生了不可抗力事件,不可抗力则不能成为迟延履行一方解除合同或者免除违约的理由。


  2、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如果不可抗力只是致使合同暂时不能按期履行,则当事人不能解除合同,在不可抗力事件消失后,应当继续履行合同。不可抗力的发生致使合同部分或者全部不能履行,从而导致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时,当事人才可以解除合同。在适用不可抗力事由解除合同时,要注意区分不可抗力和情势变更规则的适用。两者区别在于:二者的障碍程度不同,造成的后果也不同。不可抗力造成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按期履行。情势变更造成合同履行艰难但并非不能履行。因不可抗力而不能履行合同时,可以免于承担违约。而情势变更的适用导致合同权利义务的变更或者解除。


  关于因预期违约造成的合同解除


  合同当事人根据先期违约的情形而行使合同的法定解除权,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必须是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行使,如果当事人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后表示不履行其债务,对方当事人可以依法追究其违约,而不必解除合同。


  2、必须在对方当事人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其不履行合同债务时才能行使。


  关于因迟延履行而引起的合同解除


  当事人根据这一法定条件行使法定解除权时,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对方当事人违反了双方对履行期限的约定,在履行期限届满时没有完全履行债务。债务的履行分为定期履行与未定有履行期限两种情况。定有履行期限的,是指双方约定了履行期限的最后时间。未定有履行期限的,债权人随时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但必须给债务人必要的准备时间,准备时间届满后,即视为履行期限届满。


  2、对方当事人迟延履行的是合同中约定的主要债务。如一方当事人在合同履行期限内巳经履行了合同规定的主要债务,只是迟延履行了合同的次要债务,则只能要求迟延履行方承担违约,而不能因此解除合同。


  3、必须对迟延方进行催告。所谓催告,是指债权人催促债务人及时履行合同债务的通知。催告必须釆取书面形式,只有当迟延方在另一方给予其合理的履行期限内仍不履行合同主要债务的,另一方才可以行使其法定解除权。


  关于因迟延履行或者其他违约行为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引起的合同解除


  这种情形简称为根本违约。在审判实践中,判断是否构成根本违约要结合案件的具体案情进行分析和断定。要从双方签订合同的目的是否实现、迟延履行的程度以及合同解除后的法律后果等进行综合判定。特别是要考虑合同解除后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合同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标的物为数物,其中一物不符合规定的,买受人可以就该物解除合同,但该物与其他物分离使标的物价值显受损害的,当事人可以就数物解除合同;


  《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总而言之,在判定合同解除时,要针对个案的不同情况,既要尊重当事人的选择,也必须考虑尽量消除因合同解除带来的消极后果。合同解除的适用,既要保护履约方的合法权益,也要达到惩罚违约方的目的。







权利终止后的合同处理规定

  权利终止后的合同应该怎么处理,其实主要是看是什么性质的合同,比如如果是房屋租赁合同,房主收取租金以后,接下来的就是要提供房屋出租等义务,因此这个没有明确的规定,本篇文章为大家详细的介绍了权利终止后的合同处理规定,下面就让我们一起来阅读吧!


  一、合同终止事由

  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事由,依照《合同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主要事由有:清偿、解除、抵销、提存、免除、混同。其中,清偿、抵销、提存、免除和混同为合同的绝对终止,即合同权利义务的清灭。解除、终期届至等为合同的相对终止,即合同履行效力的消灭 。


  二、合同终止后的法律后果

  合同终止包括合同履行的终止与合同关系的消灭两层含义。合同履行的终止是指当事人因该合同所产生的权利与义务归于消灭,并面向将来消灭合同履行的效力。合同履行的终止并不消灭当事人因此所应承担的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等。合同关系的消灭是指当事人因该合同所产生的一切权利义务关系完全不复存在,当事人不再履行合同义务,由合同引起的债权债务关系全部归于消灭 。


  三、权利终止后的合同处理规定

  权利终止以后一般来说相应要履行的义务也会消失,也正是因为如此,才会出现权利终止后的合同处理规定,如果权利终止以后,权利方就不应该在享有权利,一般来说可能会导致合同的终止,也有可能会在合同享有以后要履行的义务,因为在民法里面一般来说会约定履行合同的先后顺序,对此就看合同的具体内容以及双方之间的约定。


  通过对文章的阅读,大家对于权利终止后的合同处理规定以及相关知识一定有所了解,合同应该处理,其实最主要的还是看合同双方是怎样约定的,如果在合同中明确规定那么按合同规定,如果没有,可以口头协商或是其他方式。如果大家还有什么问题,欢迎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