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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书怎么写有效 合同订立前,如何进行要约?

2020年10月26日  晋中劳动合同律师   http://www.hadhtls.com/

  宋,晋中合同律师,现执业于***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司法操作经验。诚实信用,勤勉敬业,以“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服务宗旨。办案认真负责,精益求精,业务功底扎实,语言表达流畅、思维敏捷,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和谈判辩护能力。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不畏艰险、奋力拼争,愿尽自己的所能,为当事人提供最好的法律服务。不敢承诺案件的最终结果,但敢承诺办案尽心竭力!

承诺书怎么写有效

  在夫妻生活当中,一方有时候处于某种状态下,会向伴侣做出一些承诺,有时候还被要求写下;承诺书;。有时候本来以为只是夫妻间玩闹写下的一段话,没想到其实是有法律效力的。那么单方承诺书的法律效力的认定是怎样的承诺书怎么写有效下面为大家简单解答一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单方承诺书的法律效力的认定


  承诺书是单方意思表示,一旦签订,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没有相关禁止性规定。承诺作为民事行为,依据《民法通则》第59条以及《合同法》第54条第1款的规定,可撤销民事行为有:重大误解、显失公平、乘人之危、欺诈胁迫。但一般须举证。


  二、承诺书怎么写有效


  1、承诺书可依次由标题、启语、正文、结语、署名、日期六部分组成:


  2、标题:或以文种;承诺书;为题;或由事由+文种;承诺书;组成,如;廉洁自律承诺书;;或由单位名称+事由+文种;承诺书;组成,如;××市××局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承诺书;。


  2、启语:说明签署承诺书的目的,表达作出承诺的意愿,用;我郑重承诺;、;我向……作以下承诺;一类语句引出正文。


  3、正文:其内容主要是作出具体的承诺,大多采用分条式写法。


  4、结语:是一些表态性语句。


  5、署名:是承诺人的签署。承诺人是单位的,先写单位全称,加盖单位印章;后由主要负责人签署,或盖上其签名章。承诺人是集体的,先写上集体名称,后由该集体内所有成员一一签署,或由该集体主要负责人签署。承诺人是个人的,由个人签署,签上姓名。


  6、日期是签署之日,年、月、日齐全,规范书写。


  以上就是为大家整理介绍的关于;承诺书怎么写有效;等相关法律知识。通过上文介绍,我们可以知道要想承诺书有效,书写就一定要注重格式要求,书写要规范,也并不是什么承诺书都有法律效力的,具体情况要具体分析。如果你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提供帮助。



合同订立前,如何进行要约?

  合同订立前,要有一方发出要约,那么要约邀请是谁发出要约生效时间是什么时候要约的效力又是怎么样要约如何撤回与撤销等。就上述内容,为您一一介绍。


  要约定义


  要约又称为发盘、出盘、发价或报价等。根据《合同法》第14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要约应具备的条件


  内容具体确定。


  必须是特定人所为的意思表示。


  要约必须向相对人发出。


  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要约邀请


  要约邀请是当事人订立合同的预备行为,只是引诱他人发出要约,不能因相对人的承诺而成立合同。在发出要约邀请以后,要约邀请人撤回其邀请,只要没给善意相对人造成信赖利益的损失,要约邀请人一般不承担。


  要约生效时间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要约的效力


  要约的法律效力表现在对要约人的约束力和对受要约人的约束力两方面。


  首先,要约对要约人的约束力。此种约束力又称为要约的形式约束力,是指要约一经生效,要约人即受到要约的拘束,不得随意撤销或对受要约人随意加以限制、变更和扩张。这对于保护受要约人的利益,维护正常的交易安全是十分必要的。


  其次,要约对受要约人的约束力。此种约束力又称为要约的实质约束力,在民法中也称为承诺适格,即受要约人在要约生效时即取得依其承诺而成立合同的法律地位。


  要约的撤回与撤销


  要约的撤回是指要约人在发出要约以后,未达到受要约人之前,宣告取消要约。我国《合同法》第17条规定:;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要约的撤销是指要约人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并生效以后,将该项要约取消,从而使要约的效力归于消灭。《合同法》第18条规定:;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要约失效


  要约的失效,也可以称为要约的消灭或者要约的终止,指要约丧失法律效力,要约人与受要约人均不再受其约束。要约人不再承担接受承诺的义务,受要约人亦不再享有通过承诺使合同得以成立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