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劳动合同律师

-张泽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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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要约的特点是什么 要约与要约邀请之间的区别

添加时间:2020年10月22日 来源: 银川劳动合同律师   http://www.hadhtls.com/

 张泽昊,银川劳动合同律师,现执业于北京德恒(银川)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有效要约的特点是什么

  核心内容:要约有效特点是什么有民事行为能力人作出订立合同的意识表示,向特定的人或者不特定的人发出要约,要约要有明确内容,要约到送达到受要约人。接下来为您一一介绍。




  有效特点


  是由具有订约能力的特定人作出的意思表示。


  要约的提出旨在与他人订立合同,并且唤起相对人的承诺,所以要约人必须是订立合同一方的当事人。由于要约人欲以订立某种合同为目的而发出某项要约,因此他应当具有订立合同的行为能力。我国《合同法》第9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能力人或依法不能独立实施某种行为的限制行为能力人发出欲订立合同的要约,不应产生行为人预期的效果。


  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目的。


  要约人发出要约的目的在于订立合同,而这种订约的意图一定要由要约人通过其发出的要约充分表达出来,才能在受要约人承诺的情况下产生合同。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4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中必须表明要约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缔约合同的受约人发出。








要约与要约邀请之间的区别

  什么是要约什么是要约邀请要约是指针对特定对象发出要求缔结合同的意思表示,一经对方回复或承诺即生效,构成合同。而邀约邀请则是针对不特定的对象,希望对方能给自己发来要约,而不是主动给对方发要约,这两者有什么区别呢在下文为您列举说明。




  一、法律规定不同


  《合同法》第15条中规定:;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但法律有明确规定的仅限于这几种,而且其中的商业广告同时又规定;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何为符合要约规定,何为不符合要约规定仍不明确,等于兜了一个圈子又回到原来出发的位置,所以依法律不能全部解决问题。


  二、合同的必要条款是否齐备


  看合同的必要条款是否齐备是传统民法里区分要约和要约邀请的主要方法之一。虽然由于合同法大大减少了合同的必要条款,缩小了这一方法发挥作用的范围,但在某些时候仍能发挥一定作用。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明确、全面。全面就要求必须具备合同的全部必要条款。例如,一份订单只有采购货物的名称、规格,没有数量,不可能成为要约。


  三、按照交易习惯,特别是特定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


  出租车开亮空车灯,行业惯例通常视为向不特定人发出要约,而非要约邀请,因此乘客上车只需告诉司机目的地即可,无需另行协商。两个当事人在以往的交易中形成固定的交易习惯,则可能一方;需要300吨;的电报也可以构成要约。


  四、看行为人是以和对方订立合同为目的还是以邀请对方向自己发出要约为目的


  这是法律上区分要约和要约邀请的最主要方法。因为目的属于主观范畴,很难作为客观的认定标准,合同法专门规定了一项制度使行为人在行为时将其主观目的反映于外部,这就是第14条第2项要约要;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本规定的目的是使要约人在要约中明白无误地向对方表明这是一个要约,不是要约邀请,使对方不致发生误解。按本规定,凡是表意人未明确表示其是一项要约的,一律推定为要约邀请。实践中商业广告注明;限售30套;、;先到先得;,或注明有效期的,通常视为已经;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相反,如意思表示上载有;仅供参考;、;须我公司最后确认为准;、;配置、价格如有变化,恕不另行通知;等字样,则肯定表示表意人不受该意思表示拘束,不构成要约。


  要约与要约邀请主要存在三个方面的区别,发出的对象不同,要约是法律行为,而要约邀请则是事实行为且不需要承担,包括寄送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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