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劳动合同律师

-张泽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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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电承包合同都由哪些条款构成 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必须具备的条件是如何的

添加时间:2020年10月22日 来源: 银川劳动合同律师   http://www.hadhtls.com/

 张泽昊,银川劳动合同律师,现执业于北京德恒(银川)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水电承包合同都由哪些条款构成

第一条:工程概况

这部分要具体包括几点:1、工程地点;2、工程承包方式,是包工包料,还是包清工等;3、具体的工期;4、具体的施工款项,要注意标记,如果变更施工内容以及材料的话,工程造价要按实计算。

第二条:关于材料供给的约定

1、如果是甲方提供材料那么应该符合合格标准,按时到场,乙方要办理验收手续,如果有问题要提出书面文件。材料到场后由乙方保管,如果有损失由乙方负责。

2、甲方提供的材料只能用于本工程,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能随意挪动地方,如果乙方违背,要做出赔偿。

3、如果是乙方提供材料,不符合质量标准的话,应该禁止使用,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

第三条:关于工程质量及验收的约定

工程施工要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进行,如果是因为乙方技术及问题造成的损失,乙方要承担,乙方应该提前通知甲方验收并且办理验收手续。

第四条:关于安全生产和防火现场治理的约定

施工时间要按照规定进行,要尽量降低施工噪音,减少环境污染,未经相关部门批准,禁止随意拆改原来建筑结构及设备管线,要保证装修现场整洁,做好卫生处理工作,要做好材料的保管工作,禁止闲杂人等进入现场,乙方不能携带甲方提供的材料出门。

第五条:工程付款方式、承包内容、结算的约定

约定好款项支付时间以及比例,确定好保修期,要求装修公司出具款项收据单,要确定好乙方的施工具体项目,包括五金配件的安装等,如果有另外单收费项目要提前约定好写在合同里。

第六条:纠纷处理

如果发生争议纠纷,双方不愿意协调,可以根据合同约定内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条: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合同签字确认生效后双方应该严格遵守,如要变更合同内容,需要重新补充协议签字,施工期间,如果一方要终止合同要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必须具备的条件是如何的

缔约过失的构成必须具备的条件是如何的

一、缔约一方当事人违反了先合同义务

民事的基础在于违反民事义务,缔约过失的前提是违反了一种法定义务,违约的前提也是违反了当事人之间的约定义务,但缔约过失违背的法定义务是是基于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一种附随义务,是基于当事人之间的接触和信赖关系所产生的先合同义务,当事人违反了先合同义务的含义应包括以下两点:

首先,违反了先合同义务的缔约过失一定发生于缔约过程之中,而不能发生在合同订立的其它阶段,违反先合同义务则产生缔约过失,先合同义务是相对于合同义务与后合同义务而言的,当事人为缔结契约而接触磋商之际,相互之间建立了一种特殊的信赖关系,已由一般普通关系进入特殊联系关系,依诚实信用原则,产生了保护、协力、忠实、通知、照顾等附随义务。关于“缔约过程”的起点,我国多数学者认识虽有其合理性,但过于机械,多数认为先合同义务起于要约的生效,如果缔约双方尚未接触则无先合同义务可言。本文认为,要依具体案情而定,应当视当事人之间是否因接触而具有了某种缔约上的联系,进而确定“缔约过程”是否产生了先合同义务。关于“缔约过程”的终点,合同的生效被我国很多学者所接收,本文也持同样的观点。

其次,缔约过失并非一定发生在缔约过程之中。我国学者通常认为,合同成立但由于其它原因而被确认为无效或被撤销才承担缔约过失,若合同已经成立,就不属于上述承担缔约过失的范围,就不是缔约过失。本文认为这一认识在一定程度上混淆了缔约过失与违约的界限,造成思维上的混乱,而且也不符合义务与的一般划分根据。实际上,缔约过失实际上是对先合同义务的违反,过失是否发生在缔约过程中并不是核心,核心是对先合同义务违反的后果,所以对缔约过失的追究的范围就扩大了,一般情况下并不限于缔约过程,在合同有效的场合,仍可成立缔约过失,可见缔约过失与合同成立或效力类型没有必然的对应关系。

二、当事人一方违反先合同义务具有可归责性

是对义务违反的后果,有义务必有。缔约过失是违反先合同义务的后果,这正是缔约过失违约的根本区别。

首先,缔约过失的根据是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订立合同,除非在强制缔约或命令合同场合,任何一方均可以随时中断谈判,所生费用为交易成本,但合同自由应当受诚实信用原则的限制,缔约过失基于先合同义务,其根据是诚实信用原则。缔约过失是一方当事人违反了保护、通知、照顾、协力、忠实等附随义务,进而产生民事赔偿,将现代社会所肯定的正义观和自由观和谐地体现在人们的社会经济生活之中,故而值得肯定。

其次,缔约过失以当事人一方存在过错为前提。但缔约过程中的过错又以存在义务为前提,“缔约过失”则是主观要素,“违反先合同义务”是客观要素,“过失”才表明行为人有主观过错,违反先合同义务是一种客观事实,只有当事人主观上有过错才具有可归责性,仅有客观事实尚即仅有当事人违反义务的行为不足以课以其。随着社会发展和理论研究的深入,缔约过失中的“过失”已经包括了故意,依据民法解释学原理,故意违反先合同义务的情形当然也适用缔约过失,甚至在个别例外场合被扩大到了“无过错”。不过总体来讲,其归责原则属于过错,缔约过失仍应以过错为要件。

三、缔约相对人有利益损失

纵使一方当事人在缔约过程中违反了先合同义务,民事一般以损害事实为基础,如果没有损害一般很难产生,根据民法的一般原理,请求权就失去意义,缔约过失也将无从产生。缔约相对人存在利益损失作为缔约过失构成要件之一已被被广大学者接收,但是不同学者对缔约过失意义上的“利益损失”范围的主张有所不同。另外,还需要探讨“利益损失”的赔偿是否有一定的限制。

首先,信赖利益损失不限于直接利益。信赖利益既包括直接利益也包括可预见的间接利益。当然,由于间接损失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故对于间接利益的保护必须防范道德风险,所以,对于缔约过失中的间接损失的赔偿,不能全面否定,但是在具体操作中应根据个案审慎把握。

其次,相对人所遭受的利益损失不限于信赖利益。这样更符合缔约过失的时代发展要求。对固有利益的保护完全可以依据竞合规则来处理,缔约过失制度进过长期发展,其范围已经有了较大扩张,相对人固有利益的保护成为缔约过失发生的原因,所以适用缔约过失与适用侵权并不矛盾,而且缔约过独立性较强,其适用在举证方面对相对人的保护力度更大。

四、当事人一方违反先合同义务与相对人损失间存在因果关系

缔约过失因果关系要一般因果关系的认定并没有太大不同,因果关系是约过失必不可少的要件之一,是缔约过失的逻辑基础,主要是指先合同义务违反行为与损害之间因果关系,一方由于违反先合同义务致使相对人蒙受损失。如果是相对人自己有过错、不可抗力等场合,就构成合法的抗辩理由,就不会产生缔约过失,另外,如果一方当事人虽有过错,但该过错是由其它原因造成的,并非违反先合同义务之过错,就要适用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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