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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违约责任约定不明怎么办 合同义务的基础及其变革

2020年10月24日  晋中劳动合同律师   http://www.hadhtls.com/

  宋,晋中合同律师,现执业于***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司法操作经验。诚实信用,勤勉敬业,以“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服务宗旨。办案认真负责,精益求精,业务功底扎实,语言表达流畅、思维敏捷,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和谈判辩护能力。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不畏艰险、奋力拼争,愿尽自己的所能,为当事人提供最好的法律服务。不敢承诺案件的最终结果,但敢承诺办案尽心竭力!

合同违约责任约定不明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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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是双方本着自愿原则对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进行规定的协议。合同的签订使得双方的书面承诺有了法律效力,受我国法律保护。合同有利于我国社会的和谐、法制,也促进我国经济的发展。所以合同签订一定要考虑各种情况,内容详尽和具体,对于违约需规定清楚以防纠纷发生。但是,若遇到了合同违约约定不明的情况,我们该怎样办栏目的为您介绍。

一、合同约定不明咋办

1、合同生效以后,在合同履行前或履行过程中,如果当事人发现所签的合同条款不清、或合同的内容存在漏洞时,应及时与对方当事人取得联系。本着平等协商的原则,对合同所欠缺的内容予以协商、弥补。对双方约定不清的内容进一步地澄清、完善,力求通过协商的方式统一双方的意见,最终达成解决问题的协议。实践证明,这是一种积极有效的解决该类问题的补救方式。

2、如果双方不能就合同约定不明的问题达成补充协议,当事人应及时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依法对合同约定不明的内容予以解释、认定。并应积极寻找一些解释合同的证据,如双方以往的交易习惯、本行业、本领域的通用做法和规则等,为合同的解释、补充工作做好必要的准备。

3、在不能按照合同的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对合同的内容予以确定的情况下,当事人应注意及时了解相关的法律规定,明确具体的法律内容,并注意依据法律确定的合同履行依据、承担方式等,及时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避免违约的发生或违约范围的进一步扩大。

二、合同中没约定违约能要违约金吗

如果合同双方对违约金有约定,则一方违约时按照合同约定处理。如果合同双方在合同中没有约定违约金,违约金一般等于违约所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此时,由损失方提供由于相对方的违约行为导致自己损失的证据,主张赔偿。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所以,合同未约定违约金,也可以主张违约金。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第一百一十二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及第一百一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之规定,损失赔偿不是必然要约定的,如合同中未约定损失赔偿,但,违约方给守约方造成损失的,仍应当赔偿。对于金钱给付义务中,因迟延支付,最直接也最易被预见的应当就是利息损失,即该笔款项被占用后,债权人无法进行存款获取利息收入等增值行为,或债权人因急用该笔资金未得而不得不向第三人借款而必须支付利息。

在合同签订的过程中,一定要遵循严谨的原则,就双方约定内容详细规定,并需要规定违约。但是,若遇到合同违约约定不明,可以和对方协商补充,也可提起诉讼。如果双方在合同中没有约定,违那么约的违约金一般是由违约所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数额。提醒大家,在合同履行中,一定要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

合同义务的基础及其变革

合同义务的基础

合同义务理论的发展和变革以“个人与社会”、“自由与秩序”既矛盾又统一的关系之间的张力为基石,在不同时期有不同的倾向。

自由主义的合同义务理论和国家干预下的合同义务理论

在自由主义的合同义务理论中“,合同义务是直接根据当事人的意志而产生的,它们不依赖于法律而独立存在”.这种理论建立在个人主义基础上,它倾向于任何合同都以当事人的合意为基础并根据单一的“自愿承担性义务”的抽象模式进行考虑,主张合同义务来自于独立自主的个人行为,而非国家的强加[5].如前所述,法国学者**波尼埃也指出,一切债权债务关系只有依当事人的意志而成立,才具有合理性,否则便是法律上的“专横暴虐”。

随着社会伦理和社会义务方面观念的转变,社会的价值观从个人本位转向社会本位,契约自由的原则受到极大冲击。人们意识到,契约自由所给予人们的只是机会的平等,其不受限制的发展却可能会导致结果的不平等、贫富的急剧分化和社会的动荡。因而法学家们认为合同义务来源于个人意志不科学,而提倡国家干预的合同义务理论。法国学者从人的生理心理学角度分析“人”,认为人不是总按照理性决定的人,也不由恒常的意志来指导,而只是由他的兴趣和感觉支配的“动物”。他受制于“偏好”和“激情”,因而得出意思不是合同义务产生的决定性力量,而是来自人们必须遵守的社会理念——法律规则.

法学家Andrew·j·Morris阐述了“革新主义”的合同义务理论。革新主义理论排斥合同的允诺性概念。把允诺的作用从以前被奉为合同核心降到被认为只是起一定的证据作用,该理论认为合同义务是补救因信赖而造成的损失,结果把合同法归类为侵权行为法的一个分支,致使一些学者,如吉*莫慨叹“契约的死亡”.

实际上,为了消除不公平合同义务,国家干预趋势变得越来越明显,法定义务越来越多。合同自由的范围受到极大的限制,因而合同义务的来源即基础发生了一些转变。私人约定的义务减少,法律直接规定的义务增多。

合同义务从单纯由当事人确定变为可以由法律预先设定。这种变化是否真的如一些人所称合同与侵权行为的界限变得模糊,合同法为侵权行为法的一个分支呢答案是否定的。法定义务的增多并不能改变合同义务本身的性质,合同与侵权行为仍有着本质的区别。合同从根本上说是当事人之间的自由合意行为产生的,因而合同义务首先是基于当事人的合意。而侵权行为之债务只能由法律规定。合同自由仍然是一个最基本的出发点,只是在可能导致结果的不公正时才有必要采取一些办法——尤其是通过其他原则的补充来对其加以限制,如根据诚实信用义务的要求来确定当事人一方是否应承担缔约过失,以及通过关注社会公益的立法来对合同条款的内容加以限制,从而避免一方的权利遭到剥夺。

大陆法系中合同义务的沿革

1.自由主义下的合同义务理论——意思自治。在19世纪的法国注释学派看来《,法国民法典》奠定了自由主义的近代契约法的基础.其创立的意思自治原则成为法国合同法最重要的基本原则,成为自由资本主义时期法国民法制度赖以建立的最重要的一块基石。

法国学者**波尼埃对意思自治的概念和本质作了充分阐述。他指出,意思自治是一种法哲学的理论,即人的意思可以依其自身的法则去创设自己的合同权利、合同义务,当事人的意志不仅是权利义务的渊源,而且是其发生根据。即在合同的范围内,一切债权债务关系只有依当事人的意志而成立时,才具有合理性,否则,便是法律上的“专横暴虐”.而根据法国学者GeorgesRouhette的观点,合同义务来自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当事人自愿订立和允诺遵守,他们自由地决定各自的权利义务。换句话说,自由是合同的基础;义务不能够产生,除非是当事人自由的同意——法律不应干涉人们订立或不订立合同的自由权利,立法者无权代替合同当事人规定合同权利义务。法院在合同产生疑问时,只能对“意思”起解释作用。只有“公共政策”才能成为“意思自治”之外部限制.

自由经济的基本观念是允许人们依照自己的意愿交换相互的财产或服务,即允许人们依照自己的意愿订立合同。据此,强制施加于人的义务可能是不公正的,但在自愿接受义务的情况下,不公正则被假定不会存在。即“契约即公正”,只要遵循公平的程序,必然得出结果公平的结论。

不仅自由主义契约论在法国扎下根,而且在德国等各大陆法系国家,自由主义精神继续得到发扬。

2.意思自治的衰落。由于意思自治原则的运用随着时代的发展同社会实际生活开始产生不和谐的音符,因而受到越来越猛烈的抨击。如上文所述由于强制合同的大量出现,保护消费者利益立法运动的蓬勃兴起等,使得合同义务中的自愿性和私人性受到强烈冲击,法定义务急剧增加。维护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的要求使契约自由的界限不断缩小。这种变化正是契约自由与社会公正发生冲突的结果。这就要求在两者之间找到一个正确的基点使其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