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劳动合同律师

-张泽昊

17795069428

您当前位置:首页 > 文章详情

居间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无效的施工合同种类

添加时间:2020年10月26日 来源: 银川劳动合同律师   http://www.hadhtls.com/

 张泽昊,银川劳动合同律师,现执业于北京德恒(银川)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居间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居间合同是一种有偿的诺成合同,生活中也会遇到一些居间合同纠纷,比如存在居间合同无效的情形,那居间合同无效条件是什么居间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是什么针对这几个问题下面为您解答疑惑,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


  一、居间合同无效条件是什么


  合同无效的情形为: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6、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7、当事人主体不合格的合同;


  8、内容不合法的合同;


  9、无效代理订立的合同


  所以,居间合同无效的有:


  1、居间合同违法无效


  2、主合同无效,居间合同也可能无效


  3、居间合同被撤销后无效。




  二、居间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1、返还财产


  返还财产,是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以后,对已经交付给对方的财产,享有返还财产的请求权,对方当事人对于已经接受的财产负有返还财产的义务。返还财产有以下两种形式:


  第一,单方返还。单方返还,是指有一方当事人依据无效合同从对方当事人处接受了财产,该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返还财产;或者虽然双方当事人均从对方处接受了财产,但是一方没有违法行为,另一方有故意违法行为,无违法行为的一方当事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而有故意违法行为的一方当事人无权请求返还财产,其被对方当事人占有的财产,应当依法上缴国库。单方返还就是将一方当事人占有的对方当事人的财产,返还给对方,返还的应是原物,原来交付的货币,返还的就应当是货币;原来交付的是财物,就应当返还财物。


  第二,双方返还。双方返还,是在双方当事人都从对方接受了给付的财产,则将双方当事人的财产都返还给对方接受的是财物,就返还财物;接受的是货币,就返还货币如果双方当事人故意违法,则应当将双方当事人从对方得到的财产全部收归国库。


  2、折价补偿


  折价补偿是在因无效合同所取得的对方当事人人的财产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时,按照所取得的财产的价值进行折算,以金钱的方式对对方当事人进行补偿的形式。


  3、赔偿损失


  根据《合同法》第58条之规定,当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后,如果由于一方或者双方的过错给对方造成损失时,还要承担损害赔偿贪任。此种损害赔偿应具备以下构成要件:有损害事实存在赔偿义务人具有过错。这是损害赔偿的重要要件。过错行为与遭受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如果合同双方当事人都有过错,依第58条的规定,双方应各自承担相应的,即适用过错的程度,如一方的过错为主要原因,另一方为次要原因,则前者大于后者;此所谓过错的性质如一方系故意,另一方系过失,故意一方的应大于过失一方的。


  因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一方当事人因此受到损失,另一方当事人对此有过错时,应赔偿受害人的损失,这种赔偿是基于缔约过失而发生的。这里的"损失"应以实际已经发生的损失为限,不应当赔偿期待利益,因为无效合同的处理以恢复原状为原则。


  4、非民事性后果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后,除发生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等民事性法律后果外,在特殊情况下还发生非民事性后果。


  《合同法》第59条具体规定了合同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发生追缴财产的法律后果,即将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所取得的财产追追缴回来,收归国家或返还给受损失的集体、第三人。收归国有不是一种民法救济手段,而是公法上的救济手段;一般称为非民法上的法律后果。依《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对《民法通则》第61条第2款"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的解释,应追缴财产包括双方当事人已经取得的财产和约定取得的财产,体现了法律对行为人故意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范的惩戒。


  以上就是为您详细介绍的关于;居间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是什么;的相关知识,居间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主要有:返还财产、折价补偿和赔偿损失等等。如果你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无效的施工合同种类

  合同是最有约束力的文件,很多一些具体的细节都会在合同上面来显示,如果出现违约了也会依据合同上的来赔偿,但是有一些合同却是无效的,那么无效的施工合同种类有哪些施工合同中违约金的比例怎么合理施工合同补充协议是否有效针对这几个问题为您详细介绍,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一、无效的施工合同种类

  1、《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52条第项的规定,认定为无效:


  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解释》第5条规定,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当事人请求按照无效合同处理的,不予支持。


  因此需注意,当承包人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的,该施工合同按有效处理。


  3、《解释》第4条规定,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


  法律未明确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无效的其他情形:


  1、《合同法》第270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因此需注意:未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的建设工程合同,如果一方已履行主要义务,另一方予以接受,则合同仍然成立有效。除此之外,非书面形式订立的建设工程合同是无效的。


  2、《合同法》第273条规定:"国家重大建设工程合同,应当根据国家规定的程序和国家批准的投资计划、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文件订立。"


  因此,没有按国际规定的程序和国家批准的投资计划订立的建设工程合同是无效的。


  二、施工合同中违约金的比例怎么合理

  违约金有法定违约金与约定违约金之分,《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是约定违约金,约定违约金具有如下特征:


  违约金的数额是双方预先确定的;


  违约金是-种违约后的补救措施;


  违约金的支付是独立于履行行为之外的给付。换言之,只要当事人无特别约定,支付违约金的行为不能替代履行合同,当事人不得在支付违约金后而免除履行主债务的义务。


  对约定违约金和罚款的,或只约定罚款

联系电话:13169617850

全国服务热线

13169617850

律师手机站

网站管理 Copyright ©2018-2024 版权所有 网站支持: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