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劳动合同律师

-张泽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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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条款法定无效的情形 无效合同的处理及认定

添加时间:2020年10月24日 来源: 银川劳动合同律师   http://www.hadhtls.com/

 张泽昊,银川劳动合同律师,现执业于北京德恒(银川)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坚持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 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庭发挥以及对待工作兢兢业业、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赞许。

  

格式条款法定无效的情形

  格式条款在生活中比较常见,只是我们没有很少发现。一些商场的警示等标语都是属于格式条款的类型。那么,格式条款法定无效的情形是怎么样的呢我相信你一定会对此产生浓厚的兴趣。今天的就带你详细了解有关于此的问题。下面,请看详细介绍。




  一、格式条款法定无效的情形

  1、已经订入合同的格式条款

  具有合同法第52条、53条规定的情形的,格式条款无效。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免除其、加重对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2、免除其

  指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不合理、不正当地免除其依照法律应当负有的强制性法定义务。


  例如:以格式条款作出的下列免责应属无效:本店对所销售的新手机一律不承担三包;消费金额100元以下,谢绝出具发票;存款被人冒领,本行不承担。


  3、加重对方

  指格式条款含有对方当事人在通常情况下不应当承担的义务。


  例如:规定消费者对不可抗力发生的后果也应承担;规定消费者承担超乎常理的违约金或损害赔偿金。


  4、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指排除对方按照合同的性质通常应当享有的主要权利。


  例如:经营者在格式条款中规定,消费者对受领的具有严重瑕疵的标的物只能请求修理或更换,不能解除合同或者请求减少价金,也不能请求损害赔偿。


  再如:格式条款规定消费者在发生纠纷时只能与经营者协商解决,而不能提起诉讼或仲裁。


  又如:对普通商品规定,商品离柜,概不退换的格式条款。


  二、格式条款的一般解释规则

  1、非格式条款优先,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时的,应采用非格式条款。


  2、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3、依照通常解释该格式条款具有两种以上含义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三、格式条款的特殊解释规则

  1、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冲突时的解释规则

  简单的;非格式条款优先;并不能够完全形成此种情形下的合理解释。应当看到,非格式条款非绝对优先于格式条款,无效或者可撤销的非格式条款同样要让位于合法有效的格式条款的适用。此时,无效和可撤销就是限制非格式合同效力的重要情形。然而,格式条款的效力也会受到后文所述的适用规则的限制。在我们关注解释规则的时候,同样不能忘记出发点——探求真意,而非僵化地理解非格式条款的优先性。立法中所述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是对大概率事件的盖然性表述,我们既要注意到非格式条款不生效、无效或可撤销的情形,又要注意到条文的本意——即有效的非格式条款实际上离当事人的真意更近,因而优先于有效的格式条款。


  对于优先的理解,存在一个相对的;劣后;条款的效力问题。规定,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此时,格式条款是否因为与非格式条款冲突而无效了呢此外,通过合同效力的考虑,对于成立但尚未生效的非格式条款而言,如果生效的格式条款是否优先适用呢我认为这两个问题的提出意义在于唤醒了对理解这一解释规则的适用前提的必要性——仅当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的内容存在冲突时适用,而非在任何时候都适用。


  2、约定不明时的特殊解释规则

  有疑义就为表意者不利之解释。如上所述,格式条款的订立程序不同于一般的合同条款;此外,基于法律是最低限度道德以及近现代民法上的经济理性人假设,立法者对格式条款提供方更有可能在格式合同中加入损害对方当事人利益的内容。因此,为了防止歧义对合同相对人的不利影响,法律规定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做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格式条款在法律上明确做出了它无效的法定情形,目的是为了防止误用滥用等情况。以上就是的资料整理。希望大家通过阅读以后可以更加清楚了解格式条款法定无效的情形是怎么样的这个问题。如果你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提供帮助。





无效合同的处理及认定

  现在不管干什么基本上都会签合同,因为合同是一个约束双方权利与利益的;法器;,但是还是会出现一些无效合同,一旦被认定是无效合同,那必然是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等处理结果,那么无效合同的处理及认定是怎样的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有哪些针对这几个问题为您详细介绍,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一、无效合同的处理

  返还财产;


  赔偿损失;


  追缴财产;


  折价补偿。


  根据《合同法》第52条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第59条规定,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二、无效合同的认定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所谓欺诈,就是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欺骗对方,目的是使其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而与之订立合同。如以次充好、以假充 真,利用托儿共同欺骗他人,假扮订立合同骗取对方的定金、预付款。构成欺诈要有一方有欺诈的故意,实施了欺诈的行为,受欺诈方签订合同是受欺诈的结果 等要件。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行为。即双方当事人互相勾结,为牟取非法利益,共同订立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如以低价变卖国有资产,代理人与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等。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指当事人订立合同在形式上是合法的,但在目的和内容上是非法的。如名为联营、实为借贷的合同,名为借贷、实为非法集资的合同,名为分包、实为转包的合同,为逃避债务而转移资产的合同。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也就是违反公序良俗的合同,它违反了社会公共道德,破坏了社会经济秩序和生活秩序。如提供场地给他人进行淫秽表演、聚众赌博、卖淫嫖娼等活动。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法律是指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是指由国务院颁布的法规。强制性规定是指法律、行政法规中规定人们必须为某些行为或不得为某些行为,如违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合同,非法买卖麻醉药品的合同。


  6、格式条款和免责条款。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免除其、加重对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三、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有哪些

  1、返还财产

  返还财产,是为了使无效合同双方的财产关系恢复到合同订立前的状态。因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原标的物存在的情况下,应将原物返还。如果原物不存在,根据《合同法》规定,在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时,应当折价赔偿。折价赔偿,具体应当按照所一方当事人所取提的财产的价值进行折算,以金钱的方式对对方当事人进行补偿的形式。


  2、赔偿损失

  赔偿损失,要按照过错的标准承担赔偿。有过错的一方,要赔偿对方的损失;双方均无过错,则依各自过错轻重、主次、程度来分别承担各自相应的赔偿经济损失。


  3、收归国有或返还集体、第三人

  无效合同由于违法了法律法规,一般都可能导致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法律是保护合法行为,制裁违法行为的,因此法律除了要保护没有过错的当事人的利益不因合同无效而受到损害,同时还要强制对合同无效负有的当事人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以上就是;无效合同的处理及认定;的全部内容,无效合同在法律上规定有七种情形属于无效合同,所以我们签合同的时候一定不能疏忽,要把关好每一个细节,才不会导致成为无效合同,如果你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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