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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具体是怎样的 电子商务合同违约责任归责原则

2020年9月28日  晋中劳动合同律师   http://www.hadhtls.com/

  晋中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律师,晋中合同律师,现执业于***律师事务所,为人谦和,办案认真、务实,是一名值得信赖的律师,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秉承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原则,赢得了广大委托人的信任,始终把当事人合法利益最大化作为目标。

  

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具体是怎样的

1、实际履行。对“实际履行”之界定,各国存在较大分歧。要言之,大陆法把实际履行作为主要救济方法,一方当事人违约,另一方当事人可要求其履行或请求法院判决其履行合同规定的特定义务,而不允许其以金钱或其它方法代替履行。英美法把实际履行作为辅助救济方法,一般仅限于法院判决并强制违约方履行义务,而且只有在损害赔偿不是一种充分的补救方法时才采用。

我国亦规定了实际履行,称为“继续履行”,除第107条外,《合同法》第109条、第110条等条款规定,金钱债务应当实际履行,非金钱债务在特殊情况下不适用实际履行。特殊情况即指法律上或事实上不能履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履行费用过高;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2、采取补救措施。如质量不符合约定,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如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非违约方可根据标的性质和损失的大小,合理选择要求对方采取修理、更换、重做、退货、减少价款或报酬等措施。另外,《合同法》第112条规定,受损害方在要求违约方采取合理的补救措施后,若仍有其他损失,还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

3、赔偿损失。又称“损害赔偿”,是违约人补偿、赔偿受害人因违约所遭受的损失的承担方式,它是一种最重要最常见的违约补救方法。

损害赔偿具有典型的补偿性,它以违约行为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事实为基础。没有损害事实就谈不上损害赔偿。这是损害赔偿不同于违约金的根本所在。赔偿损失也有一定的限制,即损害赔偿额应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即合理预见规则。损害赔偿直接关系到当事人双方的物质利益分配,体现着违约的作用,是一种较普遍的方式,应当给予足够的重视。

4、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是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在合同债务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时,向对方当事人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未约定则不产生违约金,且违约金的约定不应过高或者过低。

5、定金罚则。当事人可以约定定金,定金按担保法规定执行,但如果同时约定定金和违约金,当事人可选择适用其一。

除此之外,《合同法》第117条和第118条还规定了免责事由,免责事由只有一个——不可抗力。只有发生了不可抗力,才可部分或全部免除当事人的违约,并且这种免责是有条件的,即发生了不可抗力的一方必须及时通知对方,采取措施减少损失的扩大,并在合理期限提供证明,否则将不能免责。

电子商务合同违约责任归责原则

一、电子商务合同违约归责原则

电子商务合同的违约归责原则是指基于合法的归责事由进而确定成立的法律原则。

违约行为违反的是合同当事人间的约定义务。违约与侵权的归责原则不同。侵权以过错原则为一般归责原则,以过错推定原则、公平、无过错为补充。违约以严格原则为一般原则,以过错为补充。归责原则的差异直接决定了当事人举证的不同。过错实行“谁主张谁举证”,即受害人对其加害人应当承担侵权的主张负举证,但法律规定的特殊侵权行为除外。严格原则实行举证倒置,即由违约人证明其违约行为存在免责事由。

侵权以损害事实为构成要件,无损害即无;但是,一般来说,违约不以实际损害为要件,不过,赔偿损失的违约除外。在侵权行为中,行为人仅对自己实施的侵权行为负责,但是,社会公平原则和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决定了,在违约行为中,债务人应当对第三人造成的违约行为承担违约,但可以向第三人追偿。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可见,我国《合同法》施行严格原则,除了法定和约定的免责事由之外,只要合同的当事人违约,就应当依法承担违约。

在电子商务交易中,如果一方当事人泄漏或者不正当地使用对方商业秘密,也可能构成民事。对于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在《合同法》中已有规定,《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

二、电子商务合同的违约救济

违约救济是在合同未能全面履行或者履行有瑕疵之后,对违约方相对人依法进行的法律救济。因此,违约救济救济具有事后性、权利性和合法性等特征。

事后性是指权利方只能在义务方不履行义务,致使其权益受到侵害或者必然受到侵害时才能行使,而不能超前行使这一权利。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

权利性是指法律救济是权利方所享有的一种“通知权”或“请求权”,即当义务方不履行其法律义务之行为侵害了权利方的合法权益时,所享有的通知对方解除合同或者请求有关机关采取补救、保护和惩罚措施的权利。当事人可以要求违约方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合法性是指权利方对于法律救济程序的启动,必须符合法定的构成要件和法定的程序。违约的法律救济途径有双方协商解决、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根据仲裁协议申请仲裁等。其目的都是为了追究违约方的法律。

通过上文的叙述我们可以知道,在倡导和谐社会发展的今天,只有诚信互助才能让企业走的更好,更远。在电子商务快速发展发今天,只有依法维护电子商务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利,才能促进电子商务的可持续发展。如果您还有其他不明白的地方,我们也欢迎您到进行在线咨询,我们有最专业的律师为您提供法律上的帮助,来维护您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