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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约定违约金上限 违约的精神损害赔偿的内涵是什么

2020年9月26日  晋中劳动合同律师   http://www.hadhtl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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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约定违约金上限

合同约定违约金上限

一般不超过实际损失的3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九条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

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关于违约金

违约金是由当事人约定的,为约定违约金。约定违约金是一种合同关系,称违约金合同。这种合同属从合同。主合同无效,违约金合同无效。违约金合同是诺成合同,与定金合同不同,不以预先给付为成立要件。约定违约金又是一种附条件合同,通常,违约行为发生,违约金合同生效;违约行为不发生,违约金合同不生效。

违约的种类繁多,违约金合同则有概括性和具体性之分。概括性违约金合同,指当事人对违约行为不做具体区分,概括约定凡违约即支付违约金。具体性违约金合同,指当事人针对不同的违约行为所约定的违约金,如约定根本违约违约金、债务不履行违约金、债务部分履行违约金、债务迟延履行违约金。

违约的精神损害赔偿的内涵是什么

违约损害赔偿,是指违约方因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而给对方造成损失,依法和依据合同的规定而应承担损害赔偿的。

“狭义说认为,精神损害是指公民因其人身权利受到侵害而遭受的生理上和心理上的损害,也即愤怒、绝望、焦虑不安等不良情绪”。“广义说认为精神损害包括精神痛苦和精神利益的损失11”。实际上广义说的内涵就包含了狭义说,随着精神损害赔偿范围的不断扩大,广义说似乎更能适应理论和实践发展的需要。总之,精神损害集中表现为精神痛苦和精神利益的损失。

人是一个具体的人,是有血有肉有感知能力的人,当遇到来自外界的侵害时,损害是客观存在的,无论是财产上的损害还是非财产上的损害都是不容忽视的。就合同方面来说,在合同订立时,当事人对于合同的完全履行及履行后的利益充满了期待,一方的违约行为,使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以致合同的目的落空,这势必会给非违约方带来精神上的痛苦或精神利益的减损,有时这种精神损害甚至是巨大的,法律不能对这种客观存在的损害视而不见。尤其在某些特殊类型的合同中,如合同的本身就是提供安宁和快乐的享受或结束痛苦和烦恼,这时违约给受害人造成的精神痛苦或精神利益的减损就可想而知了。有损害就要有救济,应当将违约的精神损害赔偿纳入到整个精神损害赔偿体系中来,以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权益。

对违约引起的精神损害进行赔偿是可行的。精神上的严重损害使受害人的心理失去平衡,感到精神痛苦,如果不在适当的时候对受害人的心灵进行抚慰,将会给其留下阴影,进而影响以后的生活,因此对违约导致的精神损害进行赔偿是必要的。在一个大多数价值以金钱衡量的社会,对精神损害予以补偿的主要方式是金钱赔偿,通过金钱赔偿可以让受害人感到自身的价值和需求重新得到社会和他人的重视与肯定,从而逐渐恢复心理上的平衡感,减轻精神痛苦。值得指出的是,合同只是交易的形式,精神利益并未成为交易的对象,精神损害赔偿只是用另外的方式对受害人所受的损害进行救济,因而不会造成人格的商品化。同时,很多人在弥补自己的精神损害的时候也是需要金钱的,比如渡假以放松心情、娱乐、暂停工作进行疗养等,此时对违约的精神损害进行金钱赔偿也是在补偿受害人为此所花费的费用,符合公平原则,可以使其“伤口”得到最大程度的愈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