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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误解的除斥期间的法律规定 缔约过失赔偿标准是怎样

2020年9月28日  晋中劳动合同律师   http://www.hadhtls.com/

  晋中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律师,晋中合同律师,现执业于***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司法操作经验。诚实信用,勤勉敬业,以“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服务宗旨。办案认真负责,精益求精,业务功底扎实,语言表达流畅、思维敏捷,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和谈判辩护能力。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不畏艰险、奋力拼争,愿尽自己的所能,为当事人提供最好的法律服务。不敢承诺案件的最终结果,但敢承诺办案尽心竭力!

重大误解的除斥期间的法律规定

  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是民法上的重要制度,对当事人的权利会产生重大影响,那关于重大误解的除斥期间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除斥期间的适用范围是什么除斥期间和诉讼时效的区别有哪些针对这几个问题下面为您解答疑惑,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




  一、重大误解的除斥期间的法律规定

  《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第七十四条规定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第七十五条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二、除斥期间的适用范围

  除斥期间适用于形成权,如撤销权、解除权等。从立法例看,适用除斥期间的主要有:撤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或者显失公平的合同的期间;撤销因欺诈或者胁迫订立的合同的期间;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期间;赠与人行使撤销权的期间;行使合同解除权的期间等。需要注意的是,法律并非对所有的形成权都设有除斥期间的规定,例如,相对人行使催告权的期间、选择权人行使选择权的期间等。


  除斥期间的适用范围是否仅限于形成权,有学者认为除斥期间适用于形成权,有学者说,除斥期间所消灭之权利多为形成权,有学者指出为了维护社会经济秩序,需要扩大除斥期间的适用范围。那么除了形成权以外,除斥期间还可以适用于哪些权利从立法例看,由于各国立法政策不同,对同一个问题,有不同的规定。例如,对于承揽合同中的瑕疵担保期间,《德国民法典》规定为消灭失效,《日本民法典》规定为除斥期间,《意大利民法典》规定为失权期间。据此,关于除斥期间的适用范围,是涉及民事权利在时间上限制的制度设计问题,其中包括诉讼时效、除斥期间、失权期间等问题,这些问题有待学理上进一步探讨,有待法律上进一步作出明确规定。


  三、除斥期间和诉讼时效的区别

  除斥时效与诉讼时效区别是:适用对象、援用主体、法律效力以及期间性质不同。


  1、适用对象不同。

  诉讼时效适用于请求权;


  除斥期间一般适用于形成权,如追认权、解除权、撤销权等。


  2、可以援用的主体不同。

  诉讼时效须由当事人主张后,人民法院才能审查。人民法院不能主动援用。


  除斥期间无论当事人是否主张,人民法院均应当主动审查。


  3、法律效力不同。

  诉讼时效届满只是导致胜诉权的消灭,实体权利不消灭;


  除斥期间届满,实体权利消灭。


  4、期间性质不同。

  诉讼时效是可变期间,可以因主客观原因中断、中止或延长;


  《民法通则》第137条: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以上就是为您详细介绍的关于;重大误解的除斥期间的法律规定;的相关知识,重大误解的除斥期间也即撤销权的除斥期间,而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如果你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缔约过失赔偿标准是怎样

  在我们的社会生活当中,我们不应该轻易的对他人做出许诺,因为一旦做出了承诺就应该为自己的行为负,接下来就和一起学习一下下面这篇文章。缔约过失赔偿标准是怎样希望对你当前所面临的问题能够有所帮助。




  一、缔约过失赔偿标准是怎样

  缔约过失是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合同签订后,反悔导致对方财产损失、他人信赖利益的损失,有缔约过失的一方要给予对方赔偿,赔偿额不得超过另一方当事人在合同有效时享有的利益的金额,合同上有条款的按照合同违约赔偿。


  二、缔约过失构成

  1、缔约一方当事人有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的行为。在缔约阶段,当事人为缔结契约而接触协商之际,已由原来的普通关系进入到一种特殊的关系,双方均应依诚实信用原则互负一定的义务,一般称之为附随义务,即互相协助、互相照顾、互相告知、互相诚实等义务。若当事人违背了其所负有的附随义务,并破坏了缔约关系,就构成了缔约过失, 才有可能承担。


  2、该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的行为给对方造成了信赖利益的损失。如果没有损失,就不会存在赔偿问题,而所谓信赖利益损失,指相对人因信赖合同会有效成立却由于合同最终不成立或无效而受到的利益损失,这种信赖利益必须是基于合理的信赖而产生的利益,即在缔约阶段因为一方的行为已使另一方足以相信合同能成立或生效。若从客观的事实中不能对合同的成立或生效产生信赖,即使已经支付了大量费用,这是因为缔约人自身判断失误造成的,不能视为信赖利益的损失。


  3、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一方缔约人在主观上必须存在过错。这里的过错既包括故意也包括过失。无论是故意还是过失,只要在缔约阶段违反了附随义务,并对合同最终不能成立或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负有过错,就应当承担缔约过失。并且,的大小与过错的形式没有任何关系,这是因为缔约过失以造成他人信赖利益损失为承担的条件,其落脚点在于行为的最终结果,而非行为的本身。


  4、缔约人一方当事人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的行为与对方所受到的损失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即相对方的信赖利益损失是由行为人的缔约过失行为造成的,而不是其他行为造成的。如果这二者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则不能让其承担缔约过失, 这是该制度的内在要求。


  三、缔约过失表现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第四十二条、四十三条规定,缔约上的过失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


  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泄露或不正当使用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


  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这类行为主要是指违反合同义务的行为,通常有以下情形:


  1、未尽通知、协助等义务,增加了相对方的缔约成本而造成损失。


  2、未尽告知义务。


  3、未尽照顾、保护义务,造成对方当事人人身、财产的损害。


  通过学习了为大家带来的这一篇文章,我们了解清楚了缔约过失赔偿标准是怎样。作为一个成年人,我们应该为自己的行为负。如果对他人的财产造成了损失,就应该赔偿一定的金额。以上就是为大家的总结,非常感谢您的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