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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中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律师,银川劳动合同律师,现执业于北京德恒(银川)律师事务所,为人谦和,办案认真、务实,是一名值得信赖的律师,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秉承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原则,赢得了广大委托人的信任,始终把当事人合法利益最大化作为目标。
一、第三人代为履行合同的法律特征
1、虽然合同是由第三人代为履行,但是第三人没有成为合同的当事人。合同的当事人仍然是原来的债权人和债务人。
2、第三人代为履行的前提是要经过合同双方的协商一致。具体的操作是由债务人和第三人确定。
3、第三人的代为履行不能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4、合同的债务是可以由第三人履行的。如果一些特定的合同指定由债务人履行的就排除第三人代为履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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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第三人代为履行,债务人还需要担责吗
从上述我们可以看出第三人虽然履行了债务,但是第三人不是合同的主体。根据《合同法》的第65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由债务人承担违约。
即使第三人代为履行,但是如果第三人没有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的,依然是由债务人来担责。第三人只是替代债务人履行债务,,并不是合同的当事人。所以如果债权人认为第三人的履行不符合约定的时候,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债权人只能告债务人,而不能去告第三人。
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是指所签订的合同由于某些原因,合同的签订当事人无法继续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这其中最常见的是劳动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情况,今天,将从劳动合同不能继续履行这一角度出发,为您分析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情况。
一、如何理解“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
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纠纷中,用人单位胜诉的可谓凤毛麟角,究其原因,主要在于用人单位的举证不能有效地完成。尤其是用人单位认为是合法解除但人民法院认为是违法解除的案件,如果劳动者要求回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人民法院一般支持,但用人单位往往难以接受。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虽然本规定采取的是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优先的原则,但毕竟还规定了“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这就引起了用人单位的兴趣和点燃了一丝希望。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释义》认为:在有的情况下,劳动合同客观上已经不能继续履行了,如果原用人单位已经搬迁到外地、原工作部门已经被撤销等,此时即使劳动者想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也无法继续,因此,在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赔偿金后,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为防止用人单从违法解除或者终止中获益,实践部门应对“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做限制性解释,不能做宽泛解释。
二、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情形
合同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守约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要求继续履行:
1、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2、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3、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合同的继续履行条件不具备时,我们认为合同不能继续履行。这其中包括以上三种情形。当您的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时,可与当事人进行协商履行或协商变更,两者都行不通的,可申请法律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