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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生效后双方都未实际履行,是否有效?合同履行定期汇报制度的原则有哪些

2020年9月22日  晋中劳动合同律师   http://www.hadhtls.com/

  晋中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律师,晋中合同律师,现执业于***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司法操作经验。诚实信用,勤勉敬业,以“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服务宗旨。办案认真负责,精益求精,业务功底扎实,语言表达流畅、思维敏捷,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和谈判辩护能力。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不畏艰险、奋力拼争,愿尽自己的所能,为当事人提供最好的法律服务。不敢承诺案件的最终结果,但敢承诺办案尽心竭力!

合同生效后双方都未实际履行,是否有效?

当双方签字合同生效后,应该履行合同。但是,往往会遇到一种情况,那就是合同生效后双方都未实际履行。合同生效后双方都未实际履行,是否有效关于这一问题,将为大家详细介绍,希望为大家提供帮助。

一、实际履行的含义

实际履行是指在一方违反合同时,另一方有权要求其依据合同的规定继续履行的补救方式。其原则是合同当事人必须严格按照合同规定的标的履行自己的义务,未经权利人同意,不得以其他标的代替履行或者以支付违约金和赔偿金来免除合同规定的义务。

实际履行基本含义为两个方面:一是当事人应自觉按约定的标的履行,不得任意以其他标的代替约定标的,尤其不能简单地用货币代替合同规定的实物或行为;二是当事人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时,首先应承担按约履行的,不得以偿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来代替合同标的履行,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其实际履行。

二、实际履行的特点

1、实际履行是一种违约后的补救方式。

2、实际履行的基本内容是,要求违约方继续依据合同规定作出履行。

3、实际履行可以与违约金、损害赔偿和定金并用,但不能与解除合同的方式并用。

三、实际履行的构成要件

1、必须有违约行为的存在。

2、必须依据法律和合同的性质能够履行。

3、实际履行在事实上是可能的和在经济上是合理的。

4、必须要由非违约方在合理期限内提出继续履行的请求。

四、什么是实际履行原则

实际履行原则是指合同当事人必须严格按照合同规定的标的履行自己的义务,未经权利人同意,不得以其他标的代替履行或者以支付违约金和赔偿金来免除合同规定的义务。

实际履行基本含义为两个方面:一是当事人应自觉按约定的标的履行,不得任意以其他标的代替约定标的,尤其不能简单地用货币代替合同规定的实物或行为;二是当事人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时,首先应承担按约履行的,不得以偿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来代替合同标的履行,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其实际履行。

如果允许合同债务人随意以支付违约金和赔偿损失来代替实际履行,合同的法律效力也就不存在了,商品交易的秩序也就难以维持。当然,采用实际履行原则也并非坚持一切合同都必须实际履行,双方经协商可以变更或解除合同,债权人如并不要求必须实际履行,也可以用支付违约金和赔偿损失的方法免除债务人的合同义务。在贯彻实际履行原则时,应从实际出发,根据合同的性质和债权人的实际要求确定是否必须履行。

实际履行原则是指合同当事人必须严格按照合同规定的标的履行自己的义务,未经权利人同意,不得以其他标的代替履行或者以支付违约金和赔偿金来免除合同规定的义务。

实际履行基本含义为两个方面:一是当事人应自觉按约定的标的履行,不得任意以其他标的代替约定标的,尤其不能简单地用货币代替合同规定的实物或行为;二是当事人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时,首先应承担按约履行的,不得以偿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来代替合同标的履行,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其实际履行。

如果允许合同债务人随意以支付违约金和赔偿损失来代替实际履行,合同的法律效力也就不存在了,商品交易的秩序也就难以维持。当然,采用实际履行原则也并非坚持一切合同都必须实际履行,双方经协商可以变更或解除合同,债权人如并不要求必须实际履行,也可以用支付违约金和赔偿损失的方法免除债务人的合同义务。在贯彻实际履行原则时,应从实际出发,根据合同的性质和债权人的实际要求确定是否必须履行。

五、合同生效后双方都未实际履行,是否有效

法律效应还是有的,如果双方都没有履行好自己相应的,双方可以协商来废除这个合同。要看具体合同条款判断,如果合同中未约定生效时间,一般签订之日起生效。如果合同中一方有先履行的义务,后履行的一方有先履行抗辩权,先履行的一方若无法证明其不履行有免责事由,会构成违约。如果合同中有约定合同的终止时间,一旦合同到达终止时间,可以自然终止,但一般不影响违约的追究。如果是同时履行,双方都没有履行,可能导致双方违约,按照违约条款确认各自的违约。

以上内容包括实际履行的含义、实际履行的特点、实际履行的构要条件,实际履行原则,以及合同生效后双方都未实际履行,其实,如果是同时履行,双方都没有履行,可能导致双方违约。如果双方都没有履行好自己相应的,双方可以协商来废除这个合同。

合同履行定期汇报制度的原则有哪些

合同履行定期汇报制度是具有十分必要的现实意义和社会意义的,可以有效的保障合同按期严格执行,保障双方的利益,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下面,将会详细的为大家介绍一下合同履行定期汇报制度的相关的知识。

一、合同履行定期汇报制度的原则及其优点

适当履行原则,又称正确履行原则或全面履行原则,是指当事人按照合同规定的标的及其质量、数量,由适当的主体在适当的履行期限、履行地点以适当的履行方式,全面完成合同义务的履行原则。

适当履行与实际履行既有区别又有联系。实际履行强调债务人按照合同约定交付标的或者提供服务,至于交付的标的物或提供的服务是否适当,则无力顾及。适当履行既要求债务人实际履行,交付标的物或提供服务,也要求这些交付标的物、提供服务符合法律和合同的规定。可见,适当履行必然是实际履行,而实际履行未必是适当履行,适当履行场合不会存在违约,实际履行不适当时则产生违约。

适当履行原则所要求的履行主体适当、履行标的适当、履行期限适当、履行方式适当等,将在第三节中详述。

二、如何认识合同履行

合同的履行是合同目的实现的根本条件,也是合同关系消灭的最正常的原因。由此可见,合同的履行是合同制度的中心内容,是合同法及其他一切制度的最终归宿或延伸。执行合同义务的当事人,一般情况下是合同双方当事人,但在特殊情况下也可以是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执行合同义务的行为一般情况下都表现为当事人的积极行为,如执行合同规定的交付,完成合同规定的工作等。但在特殊情况下,消极的不作为也是合同的履行,如保密义务的执行即是。执行合同的义务,按合同订立的要求,须是全部合同义务都应执行,这是合同的完全履行。但是,合同义务的执行有时间上的先后顺序,允许一项一项地执行,这是合同的部分履行;合同存在的客观环境不同,有可能合同的部分义务无法执行,这是合同的不履行;合同当事人的主观认识并非一致,实际中有的当事人不执行合同规定的义务,这也是合同的不履行。

三、哪些证据可以证明合同已履行

1、交、收货凭证:交货单、送货单、提货单、收货单、入库单、仓单、运单等;

2、货款收支凭证:收据、银行付款凭证、发票等;

3、证明拖欠货款的证据:结算清单、欠条、还款计划、还款承诺书、能证明欠货款事实的信函等;

4、收货方提出质量异议的信函、证人证言、有关单位的证明、检验报告、客户投诉、退货和索偿的证据;

5、合同约定向第三人履行或由第三人履行的,则提交第三人关于合同履行情况的证明及相应凭证。

综上所述,合同履行定期汇报制度可以很好的约束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保障合同顺利的执行下去,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另外,定期汇报制度,可以让大家养成良好的工作习惯和工作计划,提高工作效率,来保障合同的顺利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