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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运代理合同违约责任如何认定

2018年12月16日  晋中劳动合同律师   http://www.hadhtls.com/

进行货物的运输时,托运人与承运人就需要签订运输合同,运输合同的应当包括货物的数量、货物运达时间、货物损坏责任承担、运费等的内容,那么货运代理合同违约责任如何认定下面由大律师网嘉定律师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

货运代理合同违约责任怎样认定

认定双方违约的前提是双方均无正当理由而违反了合同的约定。如果一方当事人依法行使留置权或双务合同的抗辩权,虽然其行为也具有“不履行合同义务”的表象。

由上可知,本案中双方当事人都违反了自己的合同义务,依照《民法通则》和《合同法》中有关双方违约的规定,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也就是说,由各方分别对自己的违约行为向对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在此不适用过错相抵原则,即不能因为双方均有违约行为,而都不必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在责任确定后,可以对各方应承担的赔偿金额分别计算后再进行相互折抵,仅由一方支付折抵后的差额,不必由各方都进行一次现实的履行。但此并不是过错相抵。

当然,认定双方违约的前提是双方均无正当理由而违反了合同的约定。如果一方当事人依法行使留置权或双务合同的抗辩权,虽然其行为也具有“不履行合同义务”的表象,但行使留置权或合同抗辩权构成“违法阻却”,是正当的合法的行为,不能认定为双方违约。我们认为,本案中并不存在合法行使留置权或合同抗辩权的情况,理由如下:

1、我国《合同法》仅规定在仓储合同、保管合同、承揽合同、运输合同等特定类型的合同项下可以行使留置权。留置权为物权之一种。根据物权法定原则,在法律未明确规定时,货运代理人在货运代理合同或委托合同项下无权行使留置权。如果货运代理人以敦促委托人及时支付费用为目的,有意扣留单证,其行为没有法律依据仍构成违约。

2、合同抗辩权,是指债务人用以对抗债权人请求履行权利的权利。合同抗辩权行使的法律后果:一是对方履约请求权的效力被延搁,该合同的履行中止或被拒绝;二是债务人的行为不构成违约,不须承担违约责任。但是,一方当事人行使合同抗辩权必须符合一定的构成要件。要件之一,抗辩一方所负义务与对方所负义务具有对等性。对方如已履行主给付义务而仅未履行从给付义务,抗辩一方不得拒绝履行己方的主给付义务。同样,XX项义务虽基于合同而产生,但依照法律规定、行业习惯或通常观念具有一定的独立性,这种义务应及时予以履行,负有该义务的一方也不得对之主张合同抗辩权。

在货运代理实务中,一般为货主将报关单、外汇核销单与其他单证一并交给货运代理人,货运代理人代为报关后,再将已经加盖了海关放行章的外汇核销单和报关单返还给货主。货主收汇成功后,可以持收汇证明、报关单和外汇核销单向税务部门申请出口退税。可见,货运代理人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代为报关,使委托人制作的报关单、外汇核销单经海关加盖放行章产生法律上的效力。货运代理人由此持有的报关、核销等单证既属处理委托事务所取得的财物,又是货方依法享受国家退税,使货物出口贸易顺利实施的必备文件。因此,我们认为报关单、外汇核销单是贸易、运输、报关环节中的特殊单证,向货主交付该类单证义务的履行具有一定的独立性,货运代理人在办妥报关事项后一般应及时交还该类单证。扣留单证不还的行为即构成违约。货运代理人交还单证的义务,与委托人支付报酬费用的义务应各自履行。